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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 |
业务简介
支付结算业务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按性质可分为交易往来结算和非交易往来结算;按结算形式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根据我国现行规定,现金结算仅在某些范围内使用,这里所讲的结算业务仅指转帐结算;异地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汇兑
一、业务简介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欠缺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汇兑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3、汇款人和收款人都是个人,需要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兑凭证的大写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
4、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银行应以收款人的名称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利息。
转帐支付的,由原收款人填制凭证,并交验本人身份证,办理支付。该帐户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不得转入储蓄或信用卡帐户。未填写“现金”字样的,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行按国家心劲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5、撤消汇款、退汇和转汇规定。
汇出行尚未汇出款项的,汇款人可以办理撤消汇款,汇出行款项已汇出,但是汇入行未支付该笔款项的,汇款人可以办理退汇;收款人在汇入行可以办理转汇,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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