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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贷款 |
业务综述
打包贷款是银行凭出口企业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备料、生产、订货和装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短期贷款。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营口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济实力;
3、我行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客户;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5、能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我行贷款调查、审查和检查;
6、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7、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
2、借款人是该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该信用证必须在银行交单议付;
3、开证银行尽量是我行的代理行,且资信可靠、经营作风良好;
4、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政局稳定,未发生战争或金融危机,没有外汇短缺等状况;
5、信用证必须是银行通知,条款分明,无限定他行议付和影响银行正常收汇的条款;
6、打包贷款项下的出口货源有保障;
7、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打包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书面证明;
2、贷款卡;
3、上年度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4、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5、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6、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打包贷款的有关规定
额度: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70%。
期限:打包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或办理出口押汇日止,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80天;
利率: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币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浮动档次,参照我行现行按照客户信用等级确定贷款利率的原则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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